市场经济与歧视
1999年7月2日
市场经济是否不可避免地维护了歧视?美国高等法院在6月23日,分别对三宗涉及“残疾人法”的案子作出裁决,再一次引起雇主和雇员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。
这三个案子的原告,分别因为近视和高血压,被他们所属的航空公司和运输公司辞退。他们控告雇主歧视残疾。但是,高等法院判决:假如一个人的身体缺陷,能够通过戴眼镜或吃药得到纠正,就不属残疾,原告均不在“残疾人法”的保护范围之内,因此败诉。
事实上,美国的“残疾人法”,一向令雇主们头疼。有不少像“国家就业法研究所”这样的组织,目的就是训练雇主们规避“残疾人法”。这次,他们都为高等法院的判决欢呼,认为判决避免了雇主无数的麻烦。但是,为民请命者却深表沮丧,认为全美有上百万处境相似的人,将继续遭受歧视。
对于歧视,包括种族、性别、年龄和体质的歧视,经济学家有独特的看法。他们认为,尽管歧视仍然是人类社会非常普遍的现象,但市场经济已经最大程度地减少了歧视,市场经济恰是消除歧视的最佳途径。
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?贝克尔教授,以研究家庭、犯罪和歧视问题闻名,他给“歧视”下了定义:只有当歧视者愿意放弃一定的利益,例如收入、利润、工资或者享受,以便满足他个人的偏好时,才是歧视。
例如,如果一个女性求职者比别的男性求职者更能干,而雇主却偏要招收男性,那么雇主歧视了女性;如果一个黑人歌手唱得比白人歌手更动人,但顾客却执意只买白人歌手的唱片,那么顾客歧视了黑人。这里,雇主和顾客,都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,来满足自己在性别或种族上的偏好。
但是,显然存在截然不同的情形。如果明明那个男人更强壮、那个青年更敏捷、那个白人更博学,那么聘请那个男人、那个青年以及那个白人,而不是别的女人、别的老人或是别的黑人,就都不是歧视。这样,雇主的选择,不仅没有造成他们收入的减少,还会导致他们收入的增加。
用这个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歧视,意义重大。设想一下,如果第二种情形被判定为非法,那么一切品质标准将被抹杀:近视的人有福了,可以开飞机;体弱的人有福了,可以做搬运;黑人有福了,成绩低也可以入读名校——唯一的理由是他们不能被“歧视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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